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柏顺全与重庆市沪渝汽车修理厂汽车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顺全,重庆市沪渝汽车修理厂汽车销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326号原告柏顺全,男,195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罗西,195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系原告之妻。被告重庆市沪渝汽车修理厂汽车销售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牌路94号1幢-2-1。负责人谢素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柏顺全与被告重庆市沪渝汽车修理厂汽车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顺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文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