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一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黄军与李建华、邵然、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军,李建华,邵然,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573号原告黄军。被告李建华。被告邵然。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坤和中心31楼3103-3104室。法定代表人吴卸兔。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军诉被告李建华、邵然、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桂月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