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玲爱与王西周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西周,张玲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西周,男,1956年9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长兴,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玲爱,女,1953年7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荣全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西周因与被上诉人张玲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焦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焦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