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玲爱与王西周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西周,张玲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西周,男,1956年9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长兴,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玲爱,女,1953年7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荣全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西周因与被上诉人张玲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焦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焦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