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孙志波与薛应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志波,薛应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1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志波,男。被申请��(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薛应堂,男。再审申请人孙志波与薛应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孙志波再审申请称:被申请人的14万元,系被申请人本人经过中国农业银行直接存在了乔永芝的账号,通过乔永芝出借给了天津盘古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人书写的收条,不能证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综上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经审查后认为:2013年4月10日,孙志波向薛应堂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收到薛应堂现金14万元整,6个月后支现金165200元整。经手人孙志波2013年4月10号11办”。孙志波对该收条系自己出具并不否认,收条上明确显示孙志波已收到该款,并且孙志波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薛应堂直接将该款出借给天津盘古投资有限公司。综上,孙志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志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张朝阳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