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郝相君、李月玲与上海新展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相君,李月玲,上海新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609号原告郝相君。原告李月玲。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丽,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龙,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梦茜,董事长。原告郝相君、李月玲诉被告上海新展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月玲和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丽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相君、李月玲诉称,2007年12月8日,原、被告签署《上海新展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协议》一份,被告承租原告坐落于奉贤区海湾旅游区海湾健康花苑2幢XXX号商品房一套,其中第三条约定“租赁期限自2007年12月27日至2014年12月26日止,租赁期限为7年”;第四条约定“该房屋年度租金为74,431元(人民币,币种下同)整。租赁期间,投资回报按年度结算,保证年投资回报率为7%,如该房屋出租收入结余的利润部分再行分成”;第五条约定“付款方式为租金按月结算,由被告于每月的20日前划入原告指定账号”;第十一条约定“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严格信守合约,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须按年度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5%作为违约金”等等。该租赁协议签署后,原告依法履行了自己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显失诚信,不履行支付租金的合同义务,自2008年12月起未再向原告按约支付租金。为此原告曾就被告拖欠的2008年12月至2009年11月的租金以及违约金提起诉讼,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12月至2009年11月的租金和违约金。后原告再次就被告拖欠的2011年12月2日至2013年7月1日的房屋租金、利息损失、违约金等费用,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原告认为,租赁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被告未按约支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位于奉贤区海湾旅游区海湾健康花苑2幢XXX号房屋;2、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7月2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的房屋租金111,646.5元,并要求支付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552.62元(后撤回该请求);4、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6,746.98元(计算方式:74,431元×15%×1.5);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上海新展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协议》一份,旨在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2、律师函一份,旨在证明原告曾委托律师向被告催讨租金。3、民事判决书一份,旨在证明因被告拖欠租金,原告曾起诉,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告上海新展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和审核,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2007年12月8日,原告向被告购买奉贤区海湾旅游区海湾健康花苑2幢XXX号商品房一套。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上海新展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将上述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07年12月27日至2014年12月26日止,租金每年为74,431元,租金按月���算,由被告于每月的20日前划入原告指定帐号;还约定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严格信守合约,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须按年度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5%作为违约金等内容。之后,由于被告一直拖欠租金,原告曾先后两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自2013年7月2日起的租金经原告催讨无果,原告再次诉至法院。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上海新展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本案租赁合同至2014年12月26日租赁期限届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归还租赁房屋,但逾期未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租赁房屋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自2013年7月2日起租金及租赁期限届满后的实际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按约要求被告支付年度租金的15%作为违约金,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上海新展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新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海湾健康花苑2幢XXX号房屋归还原告郝相君、李月玲;二、被告上海新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郝相君、李月玲自2013年7月2日起至实际搬离日止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租金及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为按每年74,431元计算);三、���告上海新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郝相君、李月玲违约金16,746.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明弟审 判 员 屠朝辉人民陪审员 张中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严文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