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3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宋燕国等与武菊花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燕国,宋冬伟,武菊花,杜文贵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37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燕国,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进忠,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冬伟,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进忠,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菊花,女,1955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楠,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杜文贵,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楠,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燕国、宋冬伟因与被上诉人武菊花、原审第三人杜文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4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燕国、宋冬伟于2015年6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燕国、宋冬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燕国、宋冬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宋燕国、宋冬伟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宋燕国、宋冬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承松审 判 员 薛 妍代理审判员 李春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思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