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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施绳国与李蓁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243号原告施绳国。被告李蓁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绳国诉被告李蓁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7元,减半收取计42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屠朝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严文琪附:相关法律条文原告施绳国。被告李蓁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绳国诉被告李蓁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7元,减半收取计423.50元,由原告负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