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施绳国与李蓁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243号原告施绳国。被告李蓁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绳国诉被告李蓁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7元,减半收取计42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屠朝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严文琪附:相关法律条文原告施绳国。被告李蓁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绳国诉被告李蓁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7元,减半收取计423.50元,由原告负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