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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将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将民初字第364号原告汪某某,女,汉族,职工,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黄流田,男,福建金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全华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4月23日、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某诉称,1999年9月7日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在将乐县古镛镇民政办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汪某某发现双方性格越来越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逐步升级为家庭暴力。原告汪某某经常被被告张某甲打伤。随着双方的不断争吵升级,夫妻间的感情也在争吵中渐渐地消失。现双方已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汪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并由被告张某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某甲辩称,原、被告双方确实经常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但是被告张某甲没有经常打原告汪某某。关于原告汪某某调解的出警记录证明,被告张某甲认为该证明没有相应的笔录和验伤证明予以证实,其不具法律效力。被告张某甲因做生意欠下300余万元的债务,若要离婚,则双方应当把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要平分,否则,被告张某甲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双方在认识之前均有过婚吏,原告汪某某与前夫生育的未成年儿子张某乙一起生活,被告张某甲与前妻生育的未成年女儿张某丙一起生活。1999年1月份,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认识,于1999年9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在将乐县城租房居住,主要依靠被告张某甲工资以及原告汪某某务工收入来维持家庭开支,共同抚养与前夫(妻)所生的子女。2001年间,双方购买一套坐落于将乐县水南镇航华A2幢602号(幢号为105,建筑面积114.93平方米)的商品房,此后,一家人居住在该房屋至今。2006年间,双方购买一间坐落于将乐县水南镇三华南路地号844(幢号为106,占地面积31.88平方米)的店铺。自2011年以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被告张某甲分别于2013年11月23日、2014年11月2日殴打原告汪某某。自2014年11月2日以来,原、被告双方较少生活在一起,被告张某甲大多时间居住在仙游县老家,偶尔回将乐时居住在将乐县水南镇航华A2幢602号房屋,双方在一起时没有交流与沟通。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一致陈述,俩人婚后一共生育了二个儿子,现尚未成年,均由原、被告双方抚养。长子张某丁与原、被告双方一起生活,现在将乐县水南中学读初中,次子张某戊与被告张某甲的父母一起在仙游县老家生活。因超生问题,长子张某丁的户口办在他人名下,次子张某戊未办户口。上述事实,有原告汪某某提供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将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将房2008共字第5049号房屋所有权证、将房权证2008字第90**号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张某甲居民身份证及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认识之前均有过一段婚姻,经他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俩人重新建立家庭,现已达16年时间,并共同抚养子女至今,证明双方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婚后虽有家庭矛盾存在,但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汪某某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原、被告应当珍惜已经建立的婚姻和家庭,只要双方今后加强交流与沟通,能够做到互谅互让,同甘共苦,共同搞好家庭关系,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为使原、被告双方能够冷静对待婚姻问题,给双方缓和矛盾的时间和机会,暂不判决原、被告离婚更为适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全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正国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