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那民一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梁某与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一初字第337号原告:梁某(曾用名梁海玲),农民。被告:岑某(曾用名岑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岑某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审判员 岑丽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