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执字第6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蔡爱群与张若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爱群,张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京执字第651-1号申请执行人蔡爱群。被执行人张若龙。蔡爱群与张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京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张若龙自2015年5月起至2020年12月,每月15日前各归还原告蔡爱群8000元,余款于2021年1月15日前还清,合计归还550000元;如被告张若龙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则上述借款视为全部到期,原告蔡爱群可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被告张若龙负担。因被执行人张若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本金及诉讼费共计55465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若龙名下财产进行查控。除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对张若龙在某单位的退休工资自2015年6月起予以逐月扣划5000元;登记在被执行人张若龙名下的牌号为苏L×××××大型车及苏L×××××挂车各一辆(上述车辆现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外,且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上述车辆,被执行人张若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地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对被执行人张若龙工资进行逐月扣划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京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铭琛审 判 员 周子非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盛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