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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4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古某某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古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4053号罪犯古某某,男,1989年2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同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古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财物的折价款人民币1068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古某某该犯因盗窃罪多次被判刑,系累犯,其主观恶性较大,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古某某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判��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叶道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