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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王晓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王晓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521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1号4幢1F101号。负责人吴平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委托代理人李梦玉,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被告王晓岗。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王晓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5年6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焕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