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洁与大庆市让胡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洁,大庆市让胡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李洁。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商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本案执行款中冲抵(2014)让民初字第2512号民事判决中申请人应承担的义务,经折算,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511268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9836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商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贵群审判员 韩庆义审判员 崔会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