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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尤芳论与黄健、郑达锋、林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芳论,黄健,郑达锋,林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067-1号申请执行人尤芳论,男,汉族,1957年7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翁唐仁,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健,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郑达锋,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林阿伟,男,汉族,1979年5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申请执行人尤芳论与被执行人黄健、郑达锋、林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5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健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73号401室的房产及被执行人郑达锋名下的闽DKP5**号车辆,因是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到车,暂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尤芳论尚有债权68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5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