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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改革和保障服务中心与朱学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改革和保障服务中心,朱学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889号原告南通市通州区住房改革和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人民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邵睿,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春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学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通州区住房改革和保障服务中心与被告朱学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通州区住房改革和保障服务中心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住房改革和保障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 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昕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