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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申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沙志刚与高海滨,刘晓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晓娟,沙志刚,高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109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刘晓娟。委托代理人:李艳杰,黑龙江杰瑞天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沙志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高海滨,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再审申请人刘晓娟因与被申请人沙志刚、高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晓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张玉凤审判员  李彦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