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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袁增旺与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增旺,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00037号原告袁增旺,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原告袁增旺不服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案外协调解决争议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案外协调解决争议为由,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增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增旺负担。审 判 长  王西卉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爱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