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岳振和、蒋秀范与李龙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振和,蒋秀范,李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岳振和,男,1946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申请执行人:蒋秀范,女,1950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李龙飞,男,1994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执行岳振和、蒋秀范与李龙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141号民调解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镜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