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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岳振和、蒋秀范与李龙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振和,蒋秀范,李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岳振和,男,1946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申请执行人:蒋秀范,女,1950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李龙飞,男,1994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执行岳振和、蒋秀范与李龙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141号民调解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镜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