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林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73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出生地江西省信丰县,工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5]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震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林某先后在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分别开设1张信用卡,随后被告人恶意透支上述三张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174589.35元(其中,恶意透支招商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1638.52元、恶意透支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4088.85元、恶意透支广发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58861.98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信用卡本金。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信用卡历史交易记录,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信用卡迟缴催收记录,信用卡开户申请资料,授权委托书及工作证复印件,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的户籍材料,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林某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某向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退还本金人民币21638.52元,向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营销中心退还本金人民币94088.85元,向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退还本金人民币58861.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涛人民陪审员 马 实人民陪审员 区美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婉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