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徐波与田杨红、徐安健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波,田杨红,徐安健,武汉嘉迪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259号申请人徐波,被申请人田杨红,被申请人徐安健,被申请人武汉嘉迪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贺家墩村福星惠誉福星城二期7幢1层商54号房。法定代表人李海兰,总经理。申请人徐波因追偿权纠纷,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田杨红、徐安健、武汉嘉迪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杨银行存款人民币7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徐波的担保人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田杨红、徐安健、武汉嘉迪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杨银行存款人民币7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