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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商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章丘市三利物资有限公司与章丘市四通财源锻造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三利物资有限公司,章丘市四通财源锻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章丘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发稿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文号:(2013)章商初字第2154号庭长签发:年月日拟稿人:乔振洲送审时间:2015年6月5日院长签发:年月日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商初字第2154号原告章丘市三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宋传伟,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继亮,男,生于1967年1月10日,汉族,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章丘市四通财源锻造厂,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赵敬山,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军,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三利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章丘市四通财源锻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该纠纷已经双方自行和解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丘市三利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章丘市三利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振洲人民陪审员  郭际玲人民陪审员  岳建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于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