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恢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黄宗成与计国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宗成,计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恢字第00002号申请人:黄宗成,男,1951年4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计国富,男,1955年10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宗成与被执行人计国富欠款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执字第000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长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