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万礼盗窃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自流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礼,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6年5月10日刑满释放;1997年6月2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两年,1997年在劳动教养中逃跑,1998年被抓获后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三个月,1999年5月3日在劳动教养中再次逃跑;2000年3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7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礼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万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万礼窜至自贡市自流井区光大街露水湾11组居民楼一楼的一间屋内找寻到一把螺丝刀。随即,被告人万礼持该螺丝刀窜至三楼,采取脚踹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家,盗走台式电脑一台,并将螺丝刀丢弃在该房过道的垃圾兜里。被害人杨某某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从该房过道垃圾兜内提取到螺丝刀一把。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万礼被民警抓获。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科学DNA鉴定书认定,该螺丝刀手柄拭子上检出人DNA,有13个STR分型与被告人万礼的DNA一致,其似然比率为3.06×1013。上述事实,被告人万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法医科学DNA鉴定书及通知书,人口信息,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抓获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万礼的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被告人万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之规定,被告人万礼在前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万礼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享政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闻 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