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沈耀钦与钱龙海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耀钦,钱龙海,元雯菊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耀钦。委托代理人宗军,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龙海。委托代理人施卫国,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毅琼,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元雯菊。委托代理人范仲兴,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耀钦因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耀钦及其委托代理人宗军,被上诉人钱龙海的委托代理人施卫国、杨毅琼,原审第三人元雯菊的委托代理人范仲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耀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上诉人沈耀钦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耀钦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7.50元,由上诉人沈耀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慧忠审 判 员 周刘金代理审判员 高 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