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王栋昌与李兴超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昌,李兴超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617号原告:王栋昌。被告:李兴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栋昌诉被告李兴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栋昌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栋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栋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栋昌负担。审判员 王 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胜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