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刑执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某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刑执字第0007号罪犯陈某甲,无业。本院于2014年11月8日作出(2014)泗刑初字第0548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罪犯陈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泗阳县司法局作为执行机关,以(2015)泗司撤缓建字第03号撤销缓刑建议书,向本院建议撤销对罪犯陈某甲的缓刑。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泗阳县司法局提出,社区矫正人员陈某甲因赌博,于2015年5月1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泗阳县司法局认为,罪犯陈某甲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陈某甲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间,罪犯张龙英、仇丽等人组织罪犯陈某甲及海某、陈某乙、郑某等人分别在罪犯陈某甲、刘某、陈某丙、仇某以及泗阳县众兴镇运河居委会二组葛某家以“斗牛”形式聚众赌博十余次,每场均五人以上参赌。2014年7月3日,罪犯陈某甲因上述赌博行为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三千元。2014年9月1日,罪犯陈某甲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8日,本院作出(2014)泗刑初字第05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罪犯陈某甲到泗阳县司法局报到并办理相关社区矫正手续。2015年5月11日下午17时许,罪犯陈某甲与XX影、XX献等人在泗阳县临河镇三庄村房某家利用麻将牌进行“斗牛”赌博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赌资25710元及赌具麻将牌四十张。2015年5月12日,泗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作出泗公(临)行罚决字(2015)1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陈某甲赌博为由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元。上述事实,有社区矫正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刑事判决书,告知书,责令书,保证书,罪犯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社区服刑人员首次谈话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罪犯陈某甲对上述证据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泗刑初字第0548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某甲的缓刑宣告。二、对罪犯陈某甲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行政拘留期间已折抵刑期)。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菁人民陪审员 倪亚华人民陪审员 徐 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