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行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与曹兴涛行政非诉执行无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阳县国土资源局,曹兴涛,张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阳行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刘景福,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苗,该局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曹兴涛,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执行人张立海,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兴涛、张立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9月擅自占用崔寨镇兰家村集体土地2555平方米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C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内容是:1、退还非法占用的崔寨镇兰家村集体土地2555平方米(其中耕地2190平方米,沟渠365平方米);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190平方米;3、恢复土地原貌;4、对其违法用地行为处以58765罚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第1、3、4项处罚内容。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土地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1月5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经被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C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1、3、4项内容,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崔寨镇兰家村集体土地2555平方米(其中耕地2190平方米,沟渠36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貌;对其违法用地行为处以58765罚款。二、被执行人曹兴涛、张立海应当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缴纳罚款58765元。三、上述裁定事项,逾期不履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其中退还土地及恢复土地原貌部分,由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执行费781元,由被执行人曹兴涛、张立海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霞审判员 王德轩陪审员 马秀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