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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米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米智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二初字第84号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81号长勘院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4062866-1。法定代表人何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米智明,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米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怀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