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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廖卫平、钟冬英与张右珍、成雪、成荣韬、成中才、张铭生命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卫平,钟冬英,张右珍,成雪,成荣韬,成中才,张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6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上诉人):廖卫平,男,生于1985年8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上诉人):钟冬英,女,生于1987年1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张右珍,女,生于1966年6月3日,汉族,现住四川省邻水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成雪,女,生于1996年9月11日,汉族,现住四川省邻水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成荣韬,男,生于2001年12月20日,汉族,现住四川省邻水县。法定代理人张右珍,女,生于1966年6月3日,汉族,现住四川省邻水县,系成荣韬之母。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成中才,男,生于1930年3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张铭,男,生于1968年12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廖卫平、钟冬英因与张右珍、成雪、成荣韬、成中才、张铭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法民终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廖卫平、钟冬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巍代理审判员  周成军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