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293号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镐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会新,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姬泽辉,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128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云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