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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卫国、闫志强与徐银东、焦玉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国,闫志强,徐银东,焦玉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12-1号申请执行人李卫国。申请执行人闫志强。被执行人徐银东。被执行人焦玉剑。申请执行人李卫国、闫志强与被执行人徐银东、焦玉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青法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履能力,申请执行人李卫国、闫志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