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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唐炜莉诉丹东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炜莉,丹东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440号原告:唐炜莉,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刚,丹东市中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丹东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立茂,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庆召,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炜莉诉被告丹东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炜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炜莉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梁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于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