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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182号原告徐xx,男,1972年2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华鹏,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x,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振伟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振伟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焦明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