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182号原告徐xx,男,1972年2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华鹏,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x,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振伟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振伟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焦明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