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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延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于2012年1月中旬起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光路经营一家性用品店,主要销售避孕套、成人器具(自慰器)及男用壮阳药,期间,“金伟哥”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下同)2525元、“持久战神”的销售金额为1320元、“阴茎助勃王”的销售金额为2975元、“超伟哥九鞭”的销售金额为535元。2014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在王××经营的性用品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药品“黑金刚”2盒、“米非司酮片”2盒、“超伟哥”1盒、“金伟哥”5盒、“伟力”2瓶、“阴茎助勃王”1瓶、“持久战神”1小瓶、“虎王”1小瓶、“CPM”6粒、“万艾可”1粒,共10类药品及帐簿1本。经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其中“阴茎助勃王”、“持久战神”、“金伟哥”、“超伟哥九鞭浓缩粒”、“虎王中药片”均为假药。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作案地点及赃物的相片、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宁市公安局鉴定委托书》的函复、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辩称其于2012年1月份开店销售成人性用品,2014年5月17日才开始销售男性壮阳药,并称公安机关在其店里查获的2盒“米非司酮片”是其妻子的避孕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中旬,被告人王××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光路“蓝格咖啡店”对面的巷子无证经营一家成人性用品店,2014年5月份起开始销售男性壮阳药。截至案发之日,王××共销售“金伟哥”2525元、“持久战神”1320元、“阴茎助勃王”2975元、“超伟哥九鞭浓缩粒”535元。同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在王××经营的性用品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药品“黑金刚”2盒、“超伟哥九鞭浓缩粒”1盒、“金伟哥”5盒、“伟力”2瓶、“阴茎助勃王”1瓶、“持久战神”1瓶、“虎王中药片”1瓶、“CPM”6粒、“万艾可”1粒及帐簿1本。经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其中标示食品的“阴茎助勃王”、“持久战神”、“金伟哥”、“超伟哥九鞭浓缩粒”以及标示药品的“虎王中药片”均为假药。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经被告人王××辨认无误的作案地点、赃物的相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2014年12月4日,普宁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对王××位于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光路“蓝格咖啡店”对面巷子的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提取、扣押到“黑金刚”2盒、“米非司酮片”2盒、“超伟哥九鞭浓缩粒”1盒、“金伟哥”5盒、“伟力”2瓶、“阴茎助勃王”1瓶、“持久战神”1瓶、“虎王中药片”1瓶、“CPM”6粒、“万艾可”1粒及笔记本1本。笔记本1本,证明: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案发前王××的成人用品店的销售情况,其中“金伟哥”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525元、“持久战神”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320元、“阴茎助勃王”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975元、“超伟哥九鞭浓缩粒”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35元。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宁市公安局鉴定委托书》的函复,证明:经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查获王××经营的性用品店的“阴茎助勃王”等10种产品鉴定,标示食品的“阴茎助勃王”、“持久战神”、“金伟哥”、“超伟哥九鞭浓缩粒”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系假药;标示药品的“虎王中药片”为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被告人王××的供述,证明:2012年1月中旬,他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光路经营一家成人性用品店销售性用品。2014年5月份,他开始从广州市一名叫“曾丽珊”的女子购进男性壮阳药品进行销售,并将每天的销售情况记载在笔记本。截至案发前,他共销出“金伟哥”2525元、“持久战神”1320元、“阴茎助勃王”2975元、“超伟哥九鞭浓缩粒”535元,具体牟利的数额已不清楚。同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在其店里查获“黑金刚”2盒、“米非司酮片”2盒、“超伟哥九鞭浓缩粒”1盒、“金伟哥”5盒、“伟力”2瓶、“阴茎助勃王”1瓶、“持久战神”1瓶、“虎王中药片”1瓶、“CPM”6粒、“万艾可”1粒及笔记本1本。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12月4日15时许,普宁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根据线索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光路“兰格咖啡店”对面巷子抓获涉嫌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王××,并在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查获“黑金刚”2盒、“米非司酮片”2盒、“超伟哥九鞭浓缩粒”1盒、“金伟哥”5盒、“伟力”2瓶、“阴茎助勃王”1瓶、“持久战神”1瓶、“虎王中药片”1瓶、“CPM”6粒、“万艾可”1粒及帐簿1本。户籍证明,证明:王××的户籍登记情况。关于被告人王××辩解其于2014年5月17日才开始销售男性壮阳药的问题。王××的供述以及查获笔记本记载的销售日期可证实王××自2014年5月17日起有销售男性壮阳药的行为,在此之前王××是否有销售男性壮阳药的行为,无法认定。关于被告人王××辩解公安机关在其店里查获的2盒“米非司酮片”是其妻子的避孕药的问题。因“米非司酮片”是女性避孕药,且根据王××在公安机关的多次稳定供述其销售的范围并未包括该类药物,故不能排除王××辩解的可信性。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侵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王××所犯罪名成立。鉴于王××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王××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艺强人民陪审员  赖广翔人民陪审员  钟春如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冯晓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