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滨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蔡菊红、谢秀珍与顾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菊红,谢秀珍,顾陆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蔡菊红。委托代理人高洪新,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秀珍。委托代理人高金飞。被告顾陆辉。委托代理人XX、张盼盼,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菊红与被告顾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章建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4月23日,本院追加了谢秀珍作为原告,参加本案的诉讼。原告蔡菊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洪兴、原告谢秀珍的委托代理人高金飞、被告顾陆辉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菊红、谢秀珍诉称,原告蔡菊红与高连飞系夫妻关系、谢秀珍与高连飞系母子关系。2013年6月20日,高连飞因意外死亡。被告因渔业生产需要,于2013年1月1日向高连飞借款现金40000元。高连飞身故后,被告一直未归还。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顾陆辉辩称,被告向高连飞借的40000元是事实,该款已经在2013年3月29日高连飞向被告收购鳗鱼苗的款项中予以了抵扣,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债务关系。只是当时高连飞将借条放在家中,没有及时归还给被告。后被告多次向高连飞要求归还借条,但高连飞明确表示不可能再向被告重复索要借款。当时高连飞对收购鳗鱼苗的账目都有记载,原告应该提供高连飞的原始账目。如果原告方不认可借款在鳗鱼苗的款项中予以抵扣,被告也有权利向原告主张高连飞收购其鳗鱼苗的款项。导致本案的根本原因是高连飞在2013年6月份突然死亡,有些事情可能只有高连飞是清楚的。原告再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被告向高连飞借人民币40000元,并以陆辉的名义出具了借条1份,内容为:“今借高连飞现金肆万元正,小写40000元。用于渔业生产”。另查明,高连飞于2013年6月20日因意外死亡,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其母谢秀珍、其妻蔡菊红、其女高峰。原告蔡菊红在高连飞死亡后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遂于2015年3月9日诉至法院。被告曾用名陆辉。审理过程中,高峰书面致书本院,声明放弃对本案债权的继承。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户籍资料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高峰的声明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高连飞借款人民币40000元,由其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高连飞死亡后,高峰书面声明放弃对本案债权的继承,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本院予以准许。两原告在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的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其已归还借款,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理由如下:首先,被告称已将借款在高连飞应支付给其的鳗鱼苗款中进行了抵扣,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实,被告虽提供了证人施某、曹某的到庭证言,但该两证人均明确表示“不清楚”涉案借款是否在鳗鱼苗中扣除,被告提供的另一证人陈建兵到庭证言,也只是听说被告借高连飞的借款已还清,三个证人均无法证明涉案借款确已还清的事实;其次,被告提交的自己记录的流水账,并未得到原告方的认可,由于该流水账是被告的单方记录,故也无法证明被告所谓的抵扣事实;同时,结合被告认可其平时在高连飞处预支过钱款,退一步说,即使该流水账中确实存在抵扣钱款的事实,也无法确认抵扣的就是涉案债权而非其他预支款;最后,若被告确已还款,其在高连飞未归还借条的情况下,理应让高连飞书写收款凭条或者写明借条作废的字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陆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菊红、谢秀珍借款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依照法律规定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顾陆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8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章建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哲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