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宇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游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拟稿单位拟稿人民二庭相惠玲拟稿时间核稿意见(印份)主审法官签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2-1号原告深圳市宇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海游展览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宇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游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宇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宇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深圳市宇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哲华代理审判员 柳海涛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舒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