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申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洪飞、王洪义等与罗福英、王洪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洪飞,王洪义,王宏英,罗福英,王洪伟,施汉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申字第0003号申请再审人王洪飞,退休工人。申请再审人王洪义,退休工人。申请再审人王宏英,退休工人。上列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兆庚,职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罗福英,农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洪伟,农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施汉荣,驾驶员。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建军中路58号。负责人戴凤刚,总经理。申请再审人王洪飞、王洪义、王洪英与被申请人罗福英、王洪伟、施汉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3)亭民初字第16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王洪飞、王洪义、王洪英以调解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洪飞、王洪义、王洪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单丽华审 判 员 朱月明代理审判员 李绍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顾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