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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承彪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承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826号原告刘承彪,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本案在审理原告刘承彪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不属于本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承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