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刑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岩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刑执字第1081号罪犯李岩,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原住址陕西省渭南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东一法少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岩犯抢劫、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罚7000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岩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岩减去有期徒刑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