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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再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增昌、唐敬华与杨增昌、唐敬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再终字第000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增昌。委托代理人:周厚德,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敬华。委托代理人:殷成刚,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立峰。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怀仁县迎宾广场西侧。再审申请人杨增昌因与被申请人唐敬华,原审被告杨立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连民终字第0114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06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连民终字第01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李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