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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诚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江苏诚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729号原告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柏玉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刚,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诚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迎宾大道69号。法定代表人李仲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诚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扬州市海德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姬永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