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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满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满某某,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孙某某申请执行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满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满某某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此款由海伦市人民法院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振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车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