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满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满某某,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孙某某申请执行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满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满某某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此款由海伦市人民法院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振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车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