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南昌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国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大道398号。组织机构代码:74196126—3。法定代表人:周家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梦云,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国富,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国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国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国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力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卫国存款1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