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497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吴卫兵、杨雨明,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军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