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颜文俊与十堰市宝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文俊,十堰市宝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75号原告颜文俊。委托代理人叶松。代理权限:代为和解、变更诉讼请。委托代理人孟爱民,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十堰市宝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江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士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相雷、周清峰,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颜文俊诉被告十堰市宝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澳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被告宝澳房地产公司提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S0063925)第二十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颜文俊应当申请仲裁,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该案。本院认为,被告宝澳房地产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颜文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11元,退还给原告颜文俊9459.9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