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天津中旺景通实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嵩昊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北方世纪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富明辉煌钢铁有限公司、天津旺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张文斌、汤大华、王陈水、何细月、何顺彬、张运利、汤胜旺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旺景通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嵩昊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北方世纪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富明辉煌钢铁有限公司,天津旺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张文斌,汤大华,王陈水,何细月,何顺彬,张运利,汤胜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旺景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绍彬,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嵩昊钢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顺彬。被执行人天津北方世纪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忠康,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富明辉煌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大华。被执行人天津旺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金钗。被执行人张文斌。被执行人汤大华。被执行人王陈水。被执行人何细月。被执行人何顺彬。被执行人张运利。被执行人汤胜旺。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旺景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嵩昊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北方世纪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富明辉煌钢铁有限公司、天津旺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张文斌、汤大华、王陈水、何细月、何顺彬、张运利、汤胜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武民二初字第3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各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3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