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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极信用社与郑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极信用社,郑斌,李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422号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极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66号。负责人王海平,主任。委托代理人麻志刚,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会军,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斌,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霞,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极信用社与被告郑斌、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极信用社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极信用社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极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负担,多预交的4714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葛秀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