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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德赫诺森婴儿健康用品(广州)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2015知民初46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德赫诺森婴儿健康用品(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63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章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赫诺森婴儿健康用品(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肖斌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慧贤,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小凤,该公司职员。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诉被告德赫诺森婴儿健康用品(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赫诺森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章平,德赫诺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慧贤、陈小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盖公司诉称:被告于2011年在新浪微博“露安适中国”中使用了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享有权利的Stockbyte品牌的图片一张(编号为dv039018e,图片内容为“婴儿”)。原告是上述图片的合法著作权人,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新浪微博上使用上述图片,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为此,原告与被告进行过多次沟通,但被告不愿意承担责任,据此,原告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图片侵权赔偿金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被告德赫诺森公司辩称:我司并没有侵权行为,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在使用涉案图片过程中,涉案图片上并没有标注水印、出处、作者、图片编号等信息,没有注明是属于华盖公司的,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不同意。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高级副总裁和总顾问JohnJ.LaphamIII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GettyImages,Inc.有权展示、销售和许某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图像展示在该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确认华盖公司为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某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图像,确认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侵犯其知识产权或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侵权行为);确认授权书附件A中列有Stockbyte等品牌。上述《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公证和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华盖公司提交的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2013)大中证经字第1253号公证书显示,2013年5月21日,华盖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在该公证处使用计算机访问新浪微博账号“露安适中国”(网址http://e.weibo.com/lelch),微博首页载有“露安适中国官方微博”“行业:化妆/卫浴用品-洗浴用品”的字样,点击“原创”分类可查看相关微博内容;文字内容为“抚触可促母婴情感交流……”的微博使用了婴儿为内容的插图一幅,发布时间为2011年10月14日,并有“来自新浪微博”字样;再访问www.gettyimages.ca网站,在该网站首页的“international”下拉菜单中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后直接跳转至www.gettyimages.cn网站;该网站登载有Stockbyte品牌、编号为dv039018e、标题为“Babyinredtowel”的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一张,图片左上角标注有“gettyimages®”,图片下另有“版权申明”内容如下:“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某,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网页底部另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Images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字样;上述网页均截屏保存至电脑,由周某在公证处操作后刻录所得,并封存附于公证书。经比对,涉案微博中使用的插图内容与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dv039018e图片一致。德赫诺森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涉案微博系由其经营,且涉案微博中使用的图片与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内容一致,并称涉案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其以直接充值购买或积分购买方式在互联网或昵图网上获得图片的使用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另,德赫诺森公司确认使用图片时并未审查图片的权属。另查明,德赫诺森公司在“露安适中国”微博账号发布微博时分别使用了多张图片,华盖公司的代理人对其中的部分图片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本案所涉图片是其中一张,华盖公司对德赫诺森公司使用的其中另九张图片另案提起了诉讼,本院已经受理。本案中,华盖公司提交了其于2012年期间与第三方签订的《“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某合同》,约定许某相关公司使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Photodisc等品牌图片,单价每幅在6600元以上。华盖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开支为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等共3000元,但并未提交相关票据。以上事实,有华盖公司提供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公证书、《“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某合同》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华盖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登载的图片包括了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字样,并在网页下方标注了相应的版权声明内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GettyImages,Inc.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根据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也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GettyImages,Inc.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履行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对此证据应予采信。依据该授权文件,华盖公司作为GettyImages,Inc.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某他人使用GettyImages,Inc.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该授权文件已列明图片品牌包括Stockbyte,华盖公司及GettyImages,Inc.在上述网站登载涉案图片时已明确标明属该品牌,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华盖公司就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故德赫诺森公司关于华盖公司不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抗辩缺乏依据,对此本院不予采纳。德赫诺森公司在发布微博时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权利的图片,该使用并未得到华盖公司的许某,其行为已侵犯了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德赫诺森公司关于其没有侵权行为的抗辩不能成立。关于赔偿经济损失数额,鉴于华盖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图片许某使用合同所显示的图片、用途与德赫诺森公司的使用性质并不具有可比性,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华盖公司因德赫诺森公司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而德赫诺森公司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华盖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故本院综合考虑德赫诺森公司微博账户的性质、德赫诺森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影响的范围以及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本案属华盖公司起诉的系列案之一等因素,酌情确定德赫诺森公司赔偿的数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德赫诺森婴儿健康用品(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元;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德赫诺森婴儿健康用品(广州)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邓昭君人民陪审员  吴建东人民陪审员  张伟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沈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