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信宇波诉被告孟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宇波,孟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323号原告信宇波。委托代理人储丽,系沈阳市铁西区天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昊。委托代理人李振革,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宇波诉被告孟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信宇波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宇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信宇波承担。审 判 长 张文波代理审判员 刘孟琦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