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安瑞吉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安瑞吉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6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瑞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前进二路旁凤凰岗第一工业园B区A栋厂房陆楼北边。法定代表人朱延东,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162号。法定代表人李寅,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瑞吉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06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共计33300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庞立海审 判 员 姜宗渭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关注公众号“”